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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换领证书后的延续有关问题答疑

时间:2025-04-17 14:17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什么规定?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其中明确“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同时也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10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其中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10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其中明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4.我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2月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其中明确“持有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1月20日前已届满的除外),可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的,我厅不再受理换领申请,资质证书自动作废”。湘建法〔2024〕10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可在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材料”“我厅受理延续申请后,按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5.我省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换领证书后,其资质证书延续有什么具体支持政策?

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其中明确“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申报资质增项、升级和证书延期,可采信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上述“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是指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有项目,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后依法实际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申请许可的材料中的人员多数长期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在我省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换领证书后的延续审查中,为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持续经营,采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中提交的资产、主要人员、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在全国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资质证书延续核准后,对企业申报材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换领证书后办理延续时,如果企业业绩不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按照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件“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规定,优先使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在本企业主持完成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原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延期。

6.建筑业企业以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延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企业在申请材料中要明确以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7.企业在湖南省监管平台标注异常还能申报资质证书换领或延续吗?

答:不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其中明确“企业不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异常”“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8.企业申报资质事项涉及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提供哪些佐证材料?技术负责人业绩应提供哪些佐证材料?

答: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佐证材料一般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技术负责人业绩的佐证材料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能证明其作为工程业绩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能证明业绩指标的其中一个或多个佐证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9.公示文件中的“待业绩核查符合且属实后另行发文”是指什么?

答:是指将商请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和相关指标真实性(省内业绩由省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商相关专业部门、建设单位确认),核查属实后会在最近批次发文公告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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