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
  • 顾问
  • 资讯
400-047-0007

河北关于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的通知

时间:2025-03-04 09:5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营商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更好统筹建筑业发展和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决定建立资质常态预警和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常态预警机制

(一)常态比对

依托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政策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系统中,对我省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专业、数量与资质标准进行比对。

(二)资质预警

系统比对发现企业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在相应资质项后标注“资质预警”,并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对外公布。企业可以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三)公开信息

企业“资质预警”信息对社会公开,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

(四)取消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整改。经整改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系统于次日取消“资质预警”标注。

企业对标注有异议的,可以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相应证据材料,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经核实,确属标注错误的,应立即取消标注;标注无误的,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五)变更标注

被标注“资质预警”的企业,在两个月内未申诉且系统比对注册建造师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预警”标注变更为“资质异常”,纳入动态核查机制中的“资质异常”企业监管。

二、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一)核查方式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我省负责审批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产、人员、设备等情况开展动态核查。

(二)核查频次

每年不少于一次,集中核查时间和方案在核查前公布。

(三)核查范围

1.以下重点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为100%:

(1)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3)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注册建造师的企业;

(4)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2.以下一般核查企业,核查比例以当年“双随机、一公开”方案为准:

(1)新取得省内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2)其余企业。

(四)核查结果处理

1.标注“资质异常”。对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可登录查询),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众可以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查信息—企业信息—建筑业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企业对标注有异议的,参照“资质预警”异议处理程序核实处理。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及时整改,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结果应用

(一)重点监管

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上述企业已经承揽的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二)限制许可

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三)审慎选择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外省进冀企业承揽工程的,对其省级及以下权限审批的资质,如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质在指定期间的有效核查结果,也应当审慎选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对此予以明确。

对于在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关注承接项目的企业资质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被标注“资质预警”“资质异常”的,应及时提醒企业整改或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