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总账、日记账应采用订单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交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代扣代缴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体经营者还是注册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5天内,无论是否经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必须记账和纳税申报!否则,将被列入异常家庭,营业执照将在6个月后被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