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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2-18 11:0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业绩信息入库和审核进度,简化企业填报内容,规范审核标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绩补录时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在2024年12月28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竣工业绩提出补录申请,并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填报。

对于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需在2024年12月28日前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

二、推动D级项目数据入平台

加快推进补录项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减少D级项目数据录入必填字段信息。企业可先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确保项目入库,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至少应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所在省份、项目所在地市、项目所在区县、项目地点、建设单位、总投资(万元)、建设性质等信息。

合同登记信息至少应包含:合同登记编号、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万元)、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签订日期、记录登记时间等信息。

省平台中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环节原其他必填信息已按住建部要求调整为非必填信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字段进行填报,尽量收集完善项目信息,并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应先推送项目基本信息,再推送合同登记信息才能将整体项目信息提交至省平台。省平台汇集企业推送的项目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并于每日21时自动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一旦在全国平台展示将无法退回修改。

三、加快项目信息审核进度。省平台增加审核超时预警机制,各地业绩审核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文件要求,于10日内完成企业提交业绩审核确认,未按期完成审核的将会在系统中亮红灯提示。各地应按职责分工于2024年12月28日前完成省平台中所有待审C级、B级业绩的审核、定级工作。

未竣工项目也应审核入库,重点审核施工许可和参建单位信息。

四、完善业绩信息录入规则。省平台现已全面开放企业补录业绩权限,各地应督促指导企业抓紧填报,填报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管理模块补录业绩,优先在省平台可查询工程项目基础上补充完善项目信息数据,确实无法找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过业绩补录功能补录项目基本信息,再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2.补录时应以完整的工程项目或以施工许可为最小单位进行填报,尽量避免专业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直接作为单独业绩填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应以完整的总承包项目为基础进行填报,如果涉及多个施工许可的,可以在同一项目信息内施工许可录入模块分别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也可以按照施工许可内容拆分后分别单独填报,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4.在建项目应至少将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信息/开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参建单位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再填报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等信息。

5.专业承包企业的业绩,应在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如果施工总承包没有录入该业绩的需求,专业承包企业可自行补录,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6.企业提交前应自行校验,仔细核对所填内容是否符合系统要求,应核实必填项是否填写,核实建设规模等长文本字段是否超出文本字数限制,核实竣工验收编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合同登记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其他项目信息重复;

7.企业提交审核后应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原件,以免影响审核进度,各地审核部门联系方式均已在在省平台主页-“联系我们”模块公示。

四、简化其他行业工程录入材料。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中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业绩,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立项、合同(必填环节)、开工报告(非必填环节)、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非必填环节)、业绩指标(非必填环节)等环节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即可审核录入。其中开工报告信息在系统内的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填报,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交付使用报告(意见)证明;业绩规模指标由建设单位提供业绩确认函即可,审核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五、省平台系统使用功能。为方便平台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平台设置了“问题答疑”、“问题反馈”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模块。“问题答疑”模块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上角,内容包含用户注册、登录、信息完善、用户管理、业绩填报等多个类型的问题解答,省厅将会随时更新问题及答复内容。省平台还提供了“问题反馈”功能,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侧,企业可将所遇问题在此模块反馈。各地市、区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已在省平台首页的“联系我们”专栏公示。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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