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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建厅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01 11:2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电子证书模板调整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领证书

(一)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指编号为D2(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换领D2(临)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

(三)企业持有的三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失效。

二、换领证书的有效期

(一)换领的D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D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

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三、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注意事项

(一)资质换领。注册地在非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二)资质延续。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企业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提早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D2(临)资质证书。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

四、申请省级证书内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部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五、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

(一)调整电子证书模板。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模板,请持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妥善保管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冒用和篡改。

(二)电子证书下载。新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核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直接下载使用;对已核发的旧版电子证书,审批系统每天将自动批量换发新版证书,待完成换发后企业可下载使用。为满足批量自动换证期间的用证需求,企业也可在证书下载页面直接申请自助换证,自行换领新版电子证书。

(三)电子证书验证。查验电子证书真伪,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

2.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

3.文件核验。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照--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有关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42号)于2024年5月1日废止。

附件:1.调整后的电子证书模板

         2.需换领资质及审批权限一览表

         3.企业换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5日      

TAGS:资质证书